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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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进行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如果是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常用的为以下几种方法:
(一)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同财产适用价值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分割。
(二)价金分割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一般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才进行价金分割,如一辆车、一幅珍贵的美术作品等财产。
(三)价格补偿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愿意今后长期使用,那么就不必变卖,而由这一方所取得汽车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因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因素,一般到会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
(一)考虑物品的经济价值好使用价值有些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不宜分割,否则将损害财产的效用或者经济价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对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的分割。
(二)考虑当事人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夫妻一方在学习或工作上对某项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该物品分给这一方,如果双方都需要,则考虑哪一方更需要。如果双方有一架佳能数码相机,因男方是个记者,工作中需要拍照,故将相机分给男方,女方能够分得到其他财产;再如,有一架珠江牌钢琴,双方都想要,因女方抚养的女儿酷爱音乐正在学琴,所以分给女方。
(三)考虑生活的需要对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四)适当考虑财产来源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可以根据物品来源,分给获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没有特别实际需要的,也可以考虑财产来源分割。
(五)合理分割、合理作价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合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进行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如果是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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