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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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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绑架情节较轻在绑架罪中如何认定?

王* 江苏-淮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8.10 12:34:38 1155人阅读

你好,最近看新闻有很多绑架的报道,所以我想请问一下绑架情节较轻在绑架罪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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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和解的角度来看,虽然理论上通常认为适用范围只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但从中也可以看出犯罪人事后的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悔罪行为也是处理此类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在判断是否符合情节较轻时,绑架罪行为人的反映人身危险程度的事后赔偿、真诚悔罪等行为也应当予以考虑。

2017-08-10 12:43:38 回复

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罪行为分成三种类型:
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新《刑法》第238条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中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以索债为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有上升趋势,但由于案件本身情况的复杂,如何认定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存在较大的困难和分歧,这就涉及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之间的界限,因而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和界定“以索债为目的”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之区别,借以正确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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