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残疾人的监护人是指对残疾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通常作为残疾人的监护人有两种情况:第
一、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第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是其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为无完全民行为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法定监护人应以该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人的财产或者监护人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应当责令他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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