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我国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如下:
(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管辖,如定居国以某种理由拒绝受理,人民可以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也有权受理。
(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和其他规定办理,即对定居在外的,原则上由定居国管辖,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
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承认该外国判决。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规定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规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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