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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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法律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最高人民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量范围。交通肇事罪因其特殊性,肇事机动车辆入了保险,而按保险条款,是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故此,最高人民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您好:一般情况下经过尸体检验的尸体,死亡原因明确,办案单位认为没有保存的必要,就可以给家属开个“尸体处理通知单”,“尸体处理通知单”主要是开给火葬场的,火葬场针对这种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而没有“尸体处理通知单”是不能火化的。只要死因明确,不涉及刑事案件,就可以结案了。您想追究和他一起喝酒人的责任,属于民事案件,保留尸体与否从证据意义上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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