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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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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

唐**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7.31 15:02:34 197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写报告要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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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只要有借款人签名,具体数额,这就有效。上述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2017-07-31 15:1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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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外人法律上没有给出说明和解释,百度百科的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述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2017-07-31 15:03:34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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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法律文书直接确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义务主体,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或者另一方有无履行的义务,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对能够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通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赋予执行机构的裁决权是有限的,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直接确定的夫妻一方为履行义务主体的情况,则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执行,不能一概而论。
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具体情形: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执行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的意义 :
1. 有利于规范、统一执行。夫妻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夫妻双方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因此以夫妻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2. 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涉及夫妻为执行当事人的案件大量存在,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追加夫或妻为被执行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不符合诉讼经济。而允许在执行中追加夫或妻为被执行人,则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执行效率。
3. 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对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以外的债务均推定为共同债务,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提出异议方,是符合经验法则及证据规则的。根据经验法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应由其提出证据来推翻是共同债务这一事实主张。同时,在举证责任分配的考虑因素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以及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夫或妻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性质最清楚,对证明其性质所必需的证据较接近,收集起来相对容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吗,对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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