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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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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继承权的自动放弃的具体内容

雍* 黑龙江-双鸭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7.31 14:27:40 267人阅读

我的朋友最近在处理一件家庭矛盾,同事的爷爷有一项遗嘱是给他的,但是其他叔伯不肯,请问继承权的自动放弃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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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同,权 利是可以被放弃的,因此,继承权可以被继承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 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遗产的法定继承 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须要在遗产被分配之前, 公开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否则会被视为已经接受了遗产。而如果放 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是死者生 前决定赠与他的,那么,只要他不做出对遗产的任何声明或表示, 两个月后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这笔遗赠。反过来说,如果他想要得到这笔遗赠,则必须要在两个月之内声明愿意接受该遗产。之所以会有这样不同的规定,是为了优先照顾法定继承人的 利益。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而导致其 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继承人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 效的。

2017-07-31 14:3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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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继承权的自动放弃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017-07-31 14:29:4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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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临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可以参考《继承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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