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如下:
(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产生了教育行政争议。引发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也就是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教育行政相对人怀疑乃至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教育管理相对人(如学校、教师)除了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外,还会受到许多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其他行政争议,但这些行政争议不是我们这里所探讨的“教育行政争议。”只有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活动中与相对人产生的纠纷,才属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这也是教育行政复议与一般行政复议最重要的区别。
(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与其他行政复议一样,教育行政复议总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当事人双方这种固定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行政争议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没有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这个前提,就不会发生行政争议。因此,请求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申请人总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也只能向作出决定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而作出这个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就总是被动地成为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你好,要想清楚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其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一样都是一种救济手段,只是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诉向检察院提出。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