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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

杨* 黑龙江-鸡西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7.29 17:41:49 233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浅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的问题你们怎么看的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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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2017-07-29 17:4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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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上述即为浅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2017-07-29 17:4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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