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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解决方法具体有哪些?

张* 湖北-十堰 公司债务咨询 2017.07.29 11:24:52 33人阅读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正好遇到了工程款拖欠的问题,不清楚该如何解决,所以想咨询一下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解决方法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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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

2017-07-29 11:3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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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解决方法具体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017-07-29 11:25: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时,应向人民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数是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若发生工程欠款诉讼,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的法人资格,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只是称谓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此时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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