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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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检举同案犯的立功构成问题解答如下,
1、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必须交代清楚自己所犯罪行,这里的“自己所犯罪行”包括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罪行。
2、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规定,同案犯的另犯罪行,属于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没有义务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但行为人却实施了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另犯罪行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是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不属于犯罪分子应当坦白的范围。
3、犯罪分子在供述了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后,又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抓获归案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有义务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没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罪人抓获归案,但他却实施了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罪人的行为,该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可以认定为立功。如甲、乙案中,甲被逮捕归案后,甲除了如实交代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外,又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乙的窝藏地点,并主动带领司法人员将乙抓获归案,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4、犯罪分子被追诉后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同案犯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其他同案犯抓获归案,虽后来该犯罪分子逃避审判,但其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抓获的行为仍应认定为立功。从时间上看,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罪人抓获的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主体上看,其协助司法机关将捕获的是已经被追诉的同案犯;从内容上看,犯罪分子不但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它同案犯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而且协助司法机关将其他犯罪人抓获归案。其逃避审判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我们不能因为其逃避审判而掩盖其立功行为。犯罪分子被追诉前向司法机关揭发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将之捕获归案意图掩盖自己参与犯罪的真实情况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这种情形下,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其所作所为是掩盖自己犯罪事实的手段,从表现上看貌似立功,其本质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立功。
5、立功信息来源属于买来的,即“买功行为”。所谓“买功行为”,即采取不正当手段收买他人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有的在押人员(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余罪告诉其他在押人员,让其他在押人员揭发自己的余罪来换取金钱等“实惠”,同时使其他在押人员获得减刑。笔者认为,立功的本质不仅考虑其行为的有效性和悔罪性,而且应对立功的信息、线索来源均予以考虑。行为人的“买功行为”,虽然对侦破案件可能有用,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少,且可能给监管秩序造成破坏。因此,“买功行为”不宜认定为立功。
犯罪嫌疑人在审理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重大立功表现,在量刑上有从轻判决。
立功的认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查证属实”是认定立功的一个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简单说明,司法机关难以据此得出结论。为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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