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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所包含的债权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

杨* 陕西-渭南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7.24 13:44:25 23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有一些债权要申报,请问律师债权申报所包含的债权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喃?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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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委托合同

2017-07-24 13:4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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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⑴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⑵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⑶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⑷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⑸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⑴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
⑵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⑶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⑷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⑹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⑺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⑻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就是债权申报所包含的债权有哪些的规定.

2017-07-24 13:4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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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整体转让债权的条件包括双方没有约定债权不能转让,法律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等,而债务转让的条件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您好,针对您的减资债权债务利好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减资债权债务利好
一、
首先、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
除法人型企业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相反,法人型企业则以企业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法人型企业的注册资本被减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
其次,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
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权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
三、
其次,公司减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 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导致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股东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如公司减资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则事后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向公司或股东主张权利。
四、再次,理清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作用。
企业法人在减少注册资本前,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如果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没有依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那么就应该由减少注册资本的受益者,即投资人(或主管部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此时应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和对象。
五、
最后,如何运用法律维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为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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