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与求职者鉴订劳动合同时只让鉴个人信息用人单位甲方是空白,然后把求职者的劳动合同盖用人单位的章,间接变成用人单位与求职人的合同,用人单位是为了躲承担法律责任,求职者该如何办
原来有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需要到劳动管理部门解决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管理部门在鉴证处盖章鉴证。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就已经取消了这个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再要求必须要经劳动部门鉴证,只要劳动关系的两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就能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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