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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要参加一个海报设计比赛,比赛获奖后

ask****438 湖南-湘潭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9.19 14:53:47 433人阅读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要参加一个海报设计比赛,比赛获奖后有奖金,这样我设计海报时用的图片是否能算作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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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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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2021-09-19 15:19:47 回复

从1993年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我国就明确对科技成果奖金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最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一般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情况,也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可达45%。

你这个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中的偶然所得,且不是政府可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其他税费。

一般来讲,个人音乐合成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因为一般音乐合成是用于个人娱乐,并不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伤害,将自己制作的音乐合成作品上传共享则比较复杂,因为共享的法律性质至今没有规定。 如果是网站商业利用则除外,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著作权作品,无疑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音乐合成,首先涉及对音乐作品的编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编辑,并传播确实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1、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著作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作品放在网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社交网络平台未经同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 在诸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公开社交网络平台中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来源,除非存在著作权被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分享连接,通过连接可直接接触到原作者则不属侵权行为,若不允许转载请在以明示的方式注明。 3、音乐、电影作品未经同意传播 未经著作人的同意下载、传播、改编、表演、出版、录音录像音乐作品或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种行为在大众认知中以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歌手需要收取费用、网络管理者将不法的电影种子删除的时候都表示了不解和愤怒,但著作权除了一种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作者带来丰厚报酬的财产权利,其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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