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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未执行到2017年重提诉

ask****147 浙江-杭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7.20 14:16:29 29人阅读

2014年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未执行到2017年重提诉讼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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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了对方不执行,如果对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逮捕并判刑。rnrn  《刑法》rn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n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7-10-23 13:20:40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提供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在催款通知上签名的担保人的责任确定可以适用该批复的规定,但应当审查通知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由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但该批复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新协议对担保人有约束力。该批复规定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审查担保人有无重新表示愿意继续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担保人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则表示担保人放弃时效抗辩权,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这对担保人显然不公平。如果明示继续承担责任,而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最高人民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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