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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常熟一电子厂做了暑假工

ask****973 江苏-苏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19 16:35:39 245人阅读

本人在常熟一电子厂做了暑假工,但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环境恶劣就想辞职了,但中介说如果现在辞职就没有工资。可是当时签的合同里并没有说提前辞职要扣钱,请问这种事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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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rnrn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rnrn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rnrn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rnrn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rnrn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nrn
三、相关法律依据:r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rn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n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n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nr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r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nrn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n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n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17-10-23 10:5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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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厂做一个月,劳动者自动去职,劳动者能够回原用人单位解决去职手续,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结算劳动者的合法薪水,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2020-12-24 21:4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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