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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葬费协议写的支付与垫付有什其别

ask****388 北京-东城区 其他咨询 2017.07.18 22:52:32 295人阅读

请问安葬费协议写的支付与垫付有什其别,而且是再不知道支付与垫付的含义签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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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未支付就是暂没有拿加班费,而支付不足是拿了加班费,但没有拿够。一个是没有拿钱,一个是拿钱了。

2017-10-23 08:1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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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按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定本协议书;
一、垫付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交纳首付款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小区号楼单元室,约定建筑面积为㎡,单价为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双方确认乙方欠甲方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同意乙方于前支付人民币元整,于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币元整,于前支付人民币元整。
3、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付款,乙方从欠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承担利息、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视为乙方放弃购买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乙方未能清偿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款项前,甲方不承担向乙方交房义务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付款时间顺延交房时间及办理产权登记时间。
三、如双方在协议执行中产生纠纷,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五、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付清欠款,定金万元整()不予返还,所交纳的余下购房首付款在约定时间后五日内给予无息退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其房源由甲方另行出售,不再予以通知。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以上是为避免垫付合同纠纷,垫付协议书的范文解答。

2020-12-15 03:4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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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2019-01-13 00:24:26 回复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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