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常德法律咨询 > 常德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是这样的吗,谢谢解答

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是这样的吗,谢谢解答

湖南-常德 破产清算咨询 2017.07.15 09:07:30 192人阅读

我们企业经营不善面临这破产的危险,请问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是不是真的存在呢?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常德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常德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是复合性规定。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或破产事实,是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一般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方式,各国立法各有差异,可概括归结为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列举主义,明确列举当债务人出现某些行为或发生某些状况时,法院可裁定宣告其破产;二是概括主义,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数个条件。我国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模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清算的界限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比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可以发现,企业破产法沿用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而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修正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修正的实质是,调整了导致发生破产原因即导致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本身的原因所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限定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企业破产法则解释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尽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作出的是一项复合性规定,然而最终判断企业法人已届破产界限的唯一准确且有效的标准,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法人已届破产界限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其本身即涵盖了停止支付的外观事实和缺乏清偿能力的内在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的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包括停止支付的外观事实和缺乏清偿能力的内在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表象特征固然是停止支付,然而现实生活中,停止支付有多种原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当然会停止支付,但债务人停止支付,却不一定是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一是按照《破产规定》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其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立法设置此项推定的目的在于将举证责任倒置于长期停止清偿的债务人,规定其若主张未达破产界限的抗辩,则负有证明其有偿债能力而推翻法律推定的举证责任。二是根据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各项指标的综合评价,认定其缺乏清偿能力。由于涉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各项指标,本身已然覆盖了资产及负债的内容,因此,破产原因复合性规定的第二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系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依据,是对后者的辅助性规定,后者才是最本质最全面的破产原因,是企业破产的必要且充分条件。
  
三、对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要求不同是破产受理要件与破产原因要件的区别所在。
  我国对破产程序的启动采取申请受理主义,以法院对债务人或债权人所提破产申请的受理为标志。然而,启动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就进入了破产清算。只有在审查符合破产原因要件的情况下,才实施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变价与分配。
  对比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理债务人申请的条件与破产原因相同,比受理债权人申请多出一项,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此立法的本意,结合破产审理的流程,笔者的理解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需证明其到期债务未获清偿,即证明停止支付的事实即可,至于是否缺乏清偿能力,可运用前述立法推定,将举证责任倒置于债务人,而无需自行证明;但在债务人申请的情形,债务人必须提供有关企业状况的资料,证明企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才能得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即介入了实体性审查,至破产宣告时,应当已完成了对资产的审计、评估,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了核查,对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变价、分配方案形成了决议,此时法院掌握的情况已能为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判断依据,而不能再局限于以债务人的长期停止支付行为进行推定;换言之,如果企业未达破产界限,此时法院也能掌握充分反证以推翻缺乏清偿能力的推定。因此,立法的本意,实则是根据破产进程的推进,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内在原因要件即缺乏清偿能力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并非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身的实质性变更。
  
四、资不抵债仅仅是辅助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之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俗称资不抵债,指的是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了其资产金额。破产立法将资不抵债规定为破产界限的原因是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只能以资产额为限,而当负债额超过资产额时,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就有了重大缺失,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就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危险。因此,一旦债务超过,就极有可能达到了破产清算的界限。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资不抵债与缺乏清偿能力完全划上等号,而忽略债务人信用、融资能力等资产之外的偿债能力在债务清偿中起到的作用。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负债经营是正常的经济现象,有些债务人尽管资不抵债,但仍能以企业信用、融资能力等维持并改善经营局面,扭转亏损状况而恢复偿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资不抵债并不意味着达到破产界限。另一方面,有些债务人尽管资大于债,但其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不能以之清偿债务,而一旦将之变现偿债,企业就丧失了经营能力,同样陷于破产境地。[2]因此,资不抵债仅仅能够作为判断债务人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依据之一,而不构成认定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清算界限的必要条件。
  
五、对缺乏清偿能力的其他判断标准界定。
  由于资不抵债只是判断债务人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依据之一,只是说明债务人丧失了以资产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不意味着债务人不能通过信用等方法清偿债务,因此,破产立法又规定了一项较为含糊的标准,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可以结合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产构成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其他社会主体对债务人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判断,还需要对债务人未来的经营趋势作出预期。判断的标准不应局限于对资产负债金额的对比,如果债务人资产额低于负债额但商业信用好、经营前景佳、融资能力强、政府扶持度高,可利于资产以外的手段实现债务清偿的,就不构成缺乏清偿能力。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自己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说明债务人也可以借助第三人力量完成债务清偿,能够吸引第三人扶持,也是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之一。反之,某些债务人资产额虽高,但在企业存续的情况下可变价用于清偿的资产不足,又没有其他偿债手段,就应认定其缺乏清偿能力。
上述即为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具体分析,谢谢采纳

2017-07-15 09:21:30 回复
咨询我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
上述就是关于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具体解决办法,谢谢采纳

2017-07-15 09:09: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
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9、登报声明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公司倒闭工资
8912人阅读

当前经济市场竞争压力大,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倒闭的情况再正常不过,今天为大家介绍公司倒闭工资的有关知识,那么公司倒闭工资怎么算,企业倒闭员工工资如何处理,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以及倒闭工资赔付标准是多少?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报告范本
14662人阅读

公司在申请破产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那么清算报告要怎么写呢,律图清算报告范本百科栏目,为你解读清算报告范本相关知识,比如说公司清算报告范本怎么写,来了解一吧!

破产
22424人阅读

当今社会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因此有很多小的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就会出现破产的情形,公司一旦破产之后,大家知道该怎么做吗?下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破产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和解
85045人阅读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会出现破产的情形,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就算申请了破产,也是可以进行破产和解的,可能很多人对破产和解不是特别了解,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介绍了破产和解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算
220376人阅读

说到清算,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公司破产,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破产或者要停止经营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清算的问题,那么具体来讲清算到底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下文为大家介绍了清算的相关知识,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