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能向甲要钱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已经将转让债权的行为通知了甲,转让行为对甲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偿还。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时。
3.甲的行使权限仅:.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乙承受。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诉讼。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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