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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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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络安全法是否会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135****1474 江苏-无锡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12 14:19:50 1004人阅读

2016年犯的罪,2016年10月被逮捕,17年4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情况如下:1、非法控制计算系统罪,12台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所得8000,贩卖4万条,信息类型=电话+姓名3、通过入侵网站方式获得的个人信息4万+条,信息类型=姓名+电话+加住址等,但未售卖也未提供给他人2017年7月拿起诉书问题:2017年6月1号实施了新网络安全法,以及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解释量刑等都加重了,那么我这种情况适用于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么?以及能否预估一下大概会被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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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17-10-20 10:21:14 回复

选B,请参考以下法律知识,我国新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的施行涉及到了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们讲,如果新制定的刑法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关于溯及力,各国刑法的规定主要有四个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所采用的原则。更多公考资讯请查看安徽人才信息网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不适用“习惯法”是由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而非“从旧兼从轻原则”所决定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原则要求是:如果新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从旧原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新、旧法均认定是犯罪,但量刑规定不同的,则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较轻的刑罚。  我国刑法不适用“习惯法”是由刑法的另一个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根据该原则,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而所谓的“习惯法”,一般是指在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明文法律以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习惯法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也就是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所以在刑事处罚中不能适用“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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