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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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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谈一谈关于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的见解

安徽-芜湖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09 12:22:35 26人阅读

毕业要写学术论文,我是法律专业的,写的主题是“刑罚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我缺乏这方面知识,想请教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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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我发表一下观点:传统理论认为,刑罚与损害赔偿在法律效果、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随着个人法益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传统刑事法治理念提出挑战,即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仅应体现国家对犯罪的惩罚,还应该包括恢复因犯罪给被害人个人造成的损害。因此,“修复的责任”的观念被提出。它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融合和渗透”的产物。对“修复的责任”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国际潮流,而我国学者却鲜有论及。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目前的状况,应允许在轻罪的范围内适用“修复的责任”。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对性,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被害人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填补和救济,使之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其性质突出表现为相对性、财产性、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后者是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而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果,是犯罪人应当向国家、社会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突出表现为惩罚性、人身性和绝对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民事责任方式是以弥补、救济受害人而不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人为角度来设计,因此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虽也有非财产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恢复名誉,但也是体现“补偿”之要求。刑事责任方式则是以惩治、改造犯罪人而不是从恢复受损害的被害人的权利为角度来设计的,因此主要是采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事责任有时也采取经济刑的方式,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但这些方式在性质上是附加刑,且也体现惩罚性的特点。 可见,根据关于责任内容的一般理解,损害赔偿是对损害的调整,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非难。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非难”。民事责任的发生与否以“损害”的有无为基础,刑事责任则以“违法行为”的有无为基础。这种“调整与非难”的差异导致在结论上,民事法立足于平均的正义,而刑事法立足于分配的正义。(注:[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版,第4页以下。)根据平均的正义,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调整是问题所在,如过失相抵、连带债务等都是可能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就可以依此解决。与此相对,按照分配的正义,根据国家所加的非难程度不同,责任的程度也有差异,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基本上不被允许。 笔者认为两种责任在层次上的差异,是由各自违法性层次上的差异所派生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分析各自不法的内容入手。     
二、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 民事不法和刑事不法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并且构成要件的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范也多为禁止性规范,在侵权法上体现为不能过多地限制人的行为自由,防止动辄得咎,而对于刑法则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损害结果对责任产生的影响不同。 侵权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损害——补救关系,遵循“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因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刑事责任的构成则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刑法有处罚未遂和危险犯的规定。   
(二)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过错是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过错责任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传统民法所未预料到的公害事故不断发生,使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日益暴露,无过错责任也成为当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原则。而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罪过。在刑法中,过失行为成立犯罪以刑法明文为限,否则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7-07-09 12:3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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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我发表一下观点:传统理论认为,刑罚与损害赔偿在法律效果、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随着个人法益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传统刑事法治理念提出挑战,即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仅应体现国家对犯罪的惩罚,还应该包括恢复因犯罪给被害人个人造成的损害。因此,“修复的责任”的观念被提出。它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融合和渗透”的产物。对“修复的责任”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国际潮流,而我国学者却鲜有论及。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目前的状况,应允许在轻罪的范围内适用“修复的责任”。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对性,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被害人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填补和救济,使之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其性质突出表现为相对性、财产性、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后者是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而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果,是犯罪人应当向国家、社会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突出表现为惩罚性、人身性和绝对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民事责任方式是以弥补、救济受害人而不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人为角度来设计,因此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虽也有非财产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恢复名誉,但也是体现“补偿”之要求。刑事责任方式则是以惩治、改造犯罪人而不是从恢复受损害的被害人的权利为角度来设计的,因此主要是采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事责任有时也采取经济刑的方式,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但这些方式在性质上是附加刑,且也体现惩罚性的特点。 可见,根据关于责任内容的一般理解,损害赔偿是对损害的调整,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非难。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非难”。民事责任的发生与否以“损害”的有无为基础,刑事责任则以“违法行为”的有无为基础。这种“调整与非难”的差异导致在结论上,民事法立足于平均的正义,而刑事法立足于分配的正义。(注:[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版,第4页以下。)根据平均的正义,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调整是问题所在,如过失相抵、连带债务等都是可能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就可以依此解决。与此相对,按照分配的正义,根据国家所加的非难程度不同,责任的程度也有差异,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基本上不被允许。 笔者认为两种责任在层次上的差异,是由各自违法性层次上的差异所派生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分析各自不法的内容入手。     
二、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 民事不法和刑事不法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并且构成要件的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范也多为禁止性规范,在侵权法上体现为不能过多地限制人的行为自由,防止动辄得咎,而对于刑法则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损害结果对责任产生的影响不同。 侵权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损害——补救关系,遵循“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因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刑事责任的构成则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刑法有处罚未遂和危险犯的规定。   
(二)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过错是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过错责任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传统民法所未预料到的公害事故不断发生,使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日益暴露,无过错责任也成为当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原则。而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罪过。在刑法中,过失行为成立犯罪以刑法明文为限,否则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7-07-09 12:2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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