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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告业主不交物业费还要违约金

山东-聊城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7.08 12:01:24 1094人阅读

最近我住的小区有个物业和业主闹了点矛盾,双方各不相让,所以我想问问物业告业主不交物业费还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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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进行平衡。    鉴于上述分析,对于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但是当出现“天价”违约金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请求调整。

2017-07-08 12:1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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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签订服务合同,业主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物业公司负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其规定职责,是否构成违约,在业主找到物业进行商谈、提建议的过程物业公司态度嚣张蛮横,拒绝修正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就有关违约事项进行商谈的情况下,业主可否拒绝交付下一年的物业费,要求物业消除违约行为。     看到很多有关的帖子都说物业费和物业公司的不履行合同职责的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这种说法令人感到质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建立的就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方履行服务职责,一方缴纳物业费,现在物业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已经不符合约定了,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业主是否有权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不再向该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以上是 物业告业主不交物业费还要违约金。

2017-07-08 12: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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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要分情况判断与处理。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撤销。否则,即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或撤销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撤销具有严格的条件。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是通过撤销行为而使生效的合同归与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要分情况判断与处理。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撤销。否则,即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或撤销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撤销具有严格的条件。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是通过撤销行为而使生效的合同归与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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