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答: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以上是女职工保护权益条例
2017-07-07 10:59: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