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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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游戏厅中的补鱼机台数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怎么量刑
《刑法》第30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具体来讲——
1、“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
2、“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棍”。
3、“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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