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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进行工伤认定时间延长申请需要些什么条件

江西-吉安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03 17:31:50 1043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然后我申请了工伤认定的,可是因为一些情况的原因而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所以想进行工伤认定时间延长申请,请问还可以进行延长申请吗?延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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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社保卡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受伤害部位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接触职病危害岗位、时间   职业病名称   申请延长时限理    由  申请延长期限   用人单位申请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受伤害职工确认意见: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审查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 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方可提出延长申请;
2、此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2017-07-03 17:4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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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时间延长申请。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017-07-03 17:33: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能不能进一步申请延期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
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工伤认定最长可以延长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是由《劳动合同法》认定,而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的。最长认定时间是1年零60天。《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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