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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又分居的遗产分割

138****7721 江苏-南京 离婚咨询 2017.07.02 17:45:01 73人阅读

我父亲和我母亲离婚后,和张女士(离婚后携一女)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来又在2009年分居,当时未做财产分割,期间也未领结婚证,也无子女。两人分居后仍然保持着不错的关系,张女士对我父亲也有照顾行为。今年我父亲去世,留下38万现金遗产,并口头嘱咐分给张女士1/3,但没有立下字据。现张女士不承认口头遗嘱,认为自己是事实婚姻,要求先分割一半财产,在对另一半再按继承关系分配。请问,法律是否支持张女士的行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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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930条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公平公正判决。

2017-07-03 08: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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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以上就是您问的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的回答,谢谢

2019-01-04 15:5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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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离婚后又同居财产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居财产】离婚后又同居财产分割案例:我和丈夫于2000年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所有归丈夫所有,孩子由丈夫直接抚养,我不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并没有离开家,一直还是和丈夫、孩子生活在一起,实际上就像没离婚一样,这期间我和丈夫还像以前一样一起做生意、忙家务等。就这样6年过去了,现在我必须要和丈夫分开了。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答:首先要纠正你的一个说法,你所谓的“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是你丈夫了,应称之为你的前夫。你和前夫之间自你们在调解离婚之日起夫妻法律关系就已合法解除,之后虽然你们依旧还像以前一样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意义上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而不能认为是或者原夫妻关系的延伸。对于此种情况,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但只能要求分割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创造或共同合法获取的财产。具体你的情况,你只能要求和你前夫分割自2000年你们离婚之后又在一起共同创造的财产,而不能再要求对你们离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无疑对案件的处理带来直接影响审查关口应前移至立案阶段,才能使人民掌握好案件审理的主动权诉讼进行中如果发现原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的,人民通知更换原告,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同居关系当事人为子女诉请继承权时,由于其在死者家庭中的“地位”没有取得长辈的认可等种种原因,往往有意无意地遗漏死者父母因此,如果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追加当事人,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如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后追加当事人的,还应向被追加人送达状付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甚至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偿还债务的具体程序有:
一、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就是由遗嘱执行人或共同继承人对死者的所有债务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共同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剩余的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和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则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二、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首先根据他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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