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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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犯罪形态包括了以下几种,即预备、中止、未遂以及既遂。在不同的犯罪形态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不同的。而不同的刑事犯罪,具体的犯罪形态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怎么认定的,供你学习参考。
一、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怎么认定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毒品罪行为方式有哪些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品或并偷运出境的。综上可知,由于毒品是出入国边境,因此此罪的既遂标准为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且这在理论界也是颇有争议的。具有契约说与交付说两种观点:
(1)当贩卖毒品的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也即双方达成买卖契约的,就应当认定为构成既遂。
(2)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而仅与他人达成协议,不能认为贩卖毒品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不过一般实践中,对下列情形是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来确定的:
1、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的。
2、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
3、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等。
首先,从贩卖毒品行为特征来看,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性行为,
首先是购买毒品行为,
然后是卖出毒品行为;而有些贩卖毒品行为仅有卖出毒品行为,例如拾得毒品后贩卖的等等。仅以购买毒品行为来说,购买行为已有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购买毒品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购买大宗毒品往往是新的卖出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还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而卖出毒品是把潜在的社会危害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购买和卖出这两个行为均不缺乏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就是交易,如果仅仅是买卖双方在商讨价钱或者其他问题,而没有将毒品带到交易现场,这只是着手实施贩卖,或者说是谈交易,这时候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所以不管是以购买方式取得毒品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毒品后,只要有出卖的意思,就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将毒品实际带到交易环节中,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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