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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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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货诉讼管辖范围该如何确定?

青海-果洛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01 10:26:04 1286人阅读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消费者退货诉讼方面的问题有些疑惑,所以想咨询一下消费者退货诉讼管辖范围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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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退货诉讼管辖范围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合同纠纷诉讼中,适用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执行合同。
    在网购消费合同中,只有消费者和网络经销商是合同当事人,网络交易平台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等提供地点和技术服务,并非网购消费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更不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约束。因此,基于网购消费合同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应当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网络经销商为适格被告,只有在这样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才能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换言之,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人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网络交易平台。
    但是,从目前部分法院的裁判案例看,不少法院对于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的网购消费合同诉讼案件,在买卖合同案由下,允许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任意扩大网购消费合同的主体范围,将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网络交易平台,与合同当事人网络经销商列为共同被告,并且一体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既违反了合同诉讼当事人适格的原理,将不适格的被告拉进诉讼中来,又变相扩张了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人效力范围,与司法解释第20条的立法原意相背离。

2017-07-01 10:28: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货运合同可分为铁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管道货运合同等.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有时不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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