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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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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走私罪共犯是怎么认定的谢谢

河北-唐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6.29 14:26:38 75人阅读

前一段时间我侄子在外面结识了一群不三不四的人 有人说他们是走私的 请问 走私罪共犯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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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的几种情形。本条规定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与走私罪犯通谋”,是指行为人有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是指事前与走私罪犯共同商议,制定走私计划以及进行走私分工等活动。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为走私罪犯“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等行为。“提供贷款、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资金给走私分子从事犯罪活动;提供“帐号”,是指将本人或者单位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中设立的帐号提供给走私分子,供其在走私中使用;提供“发票”,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可作为记帐、纳税、报销等凭据的写有售出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金额、日期等内容的发货票或者空白发票等;“提供证明”,是指非法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所需要的有关证明,如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明等,“提供运输方便”,是指为犯罪分子运输走私货物、物品提供各种运输工具;“提供保管方便”,是指为犯罪分子存放走私货物、物品提供存放仓库、场所或者代为储存、保管等便利;“提供邮寄方便”,是指海关、邮电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邮寄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是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出境限额的物品而准予邮寄的行为;“其他方便”,是指除上述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各种帮助,如为犯罪分子传递重要信息等。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如果“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017-06-29 14:3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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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与走私人通谋,是成立走私罪共犯的前提。因为,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没有通谋就难以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未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保管等方便的,可能构成窝赃罪或其他犯罪,但不能定走私罪的共犯。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为走私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以上便是走私罪共犯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7-06-29 14:2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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