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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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江苏省高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3]22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好,具体要看盗窃数额、情节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多次盗窃、从犯等情况来判定,具体可以联系我们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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