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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知情;也就是销售者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即对商品来源能够说清楚并有形成合乎逻辑一致性的证据支持.这里的认定比较严格,
首先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商品销售者,
其次销售者主观上必须处于善意,
最后客观上销售者要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足够证据.这样才可以免除自身责任.见商标法第六十条.
2017-06-23 17:5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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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侵犯商标权的处罚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017-06-23 17:47: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