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一套房屋,法院能够强制执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奏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路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亲属提供寓居房屋,或者认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准则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寓居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予以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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