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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条例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

庞** 河南-南阳 损害赔偿咨询 2021.05.31 17:04:51 455人阅读

消费者权益条例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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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55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1-05-31 17:0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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