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 “实质拘束力”,当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时,未生效合同终成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第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1] 。
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例外情况编辑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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