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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获到的私采录音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私下录音获到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限定: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私下录音获到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再次限定了违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68条限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拥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的限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获到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隶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限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裁判依据,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其一,录音证据的获到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定,录音两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无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要求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虚构,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2021-05-29 14:17: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