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而现在的企业都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来理顺了劳动关系,你所说的“停薪留职”是否符合当前的用工制度?就算仍适用原用工政策,而用人单位是可以安排适当岗位,但对无岗位安排的,可以按下岗职工处理。
你好,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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