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保全是申请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无权剥夺。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即可达到解除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目的。
2、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其保全措施。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法律关系,并且情况紧急,不保全会造成损失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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