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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被强制执行

黄* 黑龙江-双鸭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28 07:21:08 452人阅读

无财产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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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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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07:22: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是可以进行搜查的,确实无财产供执行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
1.人民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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