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关政策从1月1日起执行。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公司大多就是这样计算出的,平均天数是21.75,双休日无工资的。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是什么设计不合理,双方是否有签署合同,合同对这方面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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