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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由之日起2年在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做法招致赠与人丧命或者丧失民事做法本领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由之日起六个月在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21-05-27 13:02: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