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警情的情况有:
一)隐 藏、转 移、变 卖或者损 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 押、查 封、冻 结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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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 造、隐 匿、毁 灭 证 据 或者提供 虚 假 证 言、谎 报 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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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赃 物而窝 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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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依法执行管 制、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在缓 刑、保外 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 事 强 制 措 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 院公安 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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