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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归属权归谁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业解答小区内车位究竟归谁所有,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独立车库,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专业解答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主体是物业。
专业解答若车位有专属所有权和产权,可长期持有;若仅是房产附属且未拥有产权,通常会随房产流转。想保留车位,建议双方深入协商。车位产权判断依据是产权证书。“地面停车位”指小区地表划线标示的停车设备,需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房屋单元所有者按份额共有小区土地使用权,地面停车位位于此土地上。
专业解答若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则该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区划,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因为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归业主共享。然而,由业主直接管理停车费并不现实,应推选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全权管理停车费用。
专业解答小区车位产权归属法规规定:车位建筑面积若计入公摊,产权归全体业主;未计入公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产权的,归开发商;属于国家强制配备的人防工程车位,产权归国家。简而言之,公摊车位属业主,非公摊且开发商取得产权的属开发商,人防车位则属国家。这些规定确保了车位产权的明确归属,维护了业主和开发商的权益。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开发商,是归于全体。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解析 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但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 除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外,其他车位的归属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开发商,是归于全体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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