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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让好友顶包云南网讯,据介绍,6月18日,文山州文山市男子A当日与好友聚餐饮酒,随后又驾驶一辆微型车载着好友B从文山市前往,行驶至坪坝镇噜咱路段时,该车与一辆燃油助力车相撞,致使骑车人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A驾车逃逸,途中A让没有喝酒同车好友B帮自己“顶包”……接到群众报警后,文山市公安局古木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对逃逸车辆进行堵卡查缉,当肇事微型车行至警方检查点时,B随即“大方”地向民警“承认”肇事人正是自己。随后,B在回答民警询问时神色慌张、漏洞百出,在民警的追问下,B才交代了实情。民警随后抓获A,经查,A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79100,已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A醉驾肇事逃逸将面临刑法处罚。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
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因此,涉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应依法受到处罚。警方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位驾驶人都该坚守的底线。酒后开车,是对自己和他人极不负责的违法行为,生命只有一次,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醉驾”危害猛于虎,不要等到意外发生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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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21:06: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