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股权代持人构成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代持人擅自转让就会构成犯罪。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对公司来说,名义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若想取得股东资格,则需比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名义股东也将面临违约责任,赔偿因转让造成的损失。
二、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义务是什么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股权转让受让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2、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3、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4、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5、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6、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杨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电脑一台托何某保管,并告知何某这是赃物,要他小心谨慎保管。在何某保管使用的数月间,杨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何某拒不退还,并威胁杨某:如果你再要电脑,我就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你,你吃个亏,这台电脑就归我了。杨某无奈,只得不提此事。后杨某案发供出了何某。 有人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杨某对盗窃所得的赃物,即电脑不具有所有权,其作为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何某返还该财物。而且委托人杨某与受托人何某之间,系一种不法委托关系,因此二人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故本案何某将赃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尽管将赃物交付何某保管的杨某对此物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该物的原持有人对此物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赃物的保管人仍然是他人之物的保管者,如果其将保管的赃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应构成侵占罪。 具体分析如下: 第二,本案中,杨某虽然对该赃物不享有所有权,从民法角度而言,其无权请求何某返还该财物,也即何某不负民法上的返还义务,但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因为刑法对此类非法所得的保护不在于保护其非法取财行为或者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都免受非法侵犯,以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本案中,杨某将赃物托付何某保管的行为虽然是一种不法委托,但即使是不法委托,我们仍要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信任关系。因为委托信任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关系,它不因委托人在法律上对受托人委托权限的有无以及受托人在法律上受托权限的有无而影响其存在。因此,对何某应认定构成侵占罪。(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编者的话 我国刑法中的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文所举案例中,何某是代为杨某保管赃物而拒不交还杨某,这与上述侵占罪的定义似未有不合,故作者之观点看来持之有据,但编者难以苟同。侵犯财产犯罪,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取得他人财产时即是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罪等,罪重在取得之方法;二是取得他人财产时不为犯罪,但占有而拒不退还构成犯罪,如侵占罪,罪重在占有之后果。在前一种情况下,继续占有而不退还他人财产不过是前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无须再予定罪处罚。窝藏赃物系妨害司法的犯罪,窝赃人取得占有赃物时就构成了犯罪,不涉及窝赃人是否退还其占有赃物的问题,不退还则司法机关会强制追缴。窝赃人占有赃物的行为,以窝藏赃物罪处罚即可,即便赃物的合法所有人要他交出而拒不交出,也不能再构成侵占罪。窝赃人不将赃物退还偷盗者,系犯罪人之间分赃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未有显现,无定罪处罚之必要。至于何某的威胁行为如何判断,为另一问题,在此不论。编者一孔之见,供参考。杨军谢圣华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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