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的朋友张先生与前妻李女士于离婚,离婚后女儿由李女士抚养成人。现张先生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多次向女儿提出赡养并探望自己的要求均被拒绝。请问张先生的女儿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陈先生虽与李女士离婚,但其与女儿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且女儿对陈先生所负有的法定赡养义务,亦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仍应对陈先生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照顾,同时在精神上给予慰藉。
可以。迁户口手续: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终止。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父母离异,是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三十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会成为案件焦点,那么子女抚养权规定有哪些,子女抚养费规定有哪些,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子女抚养权变更规定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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