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1)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8)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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