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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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保释和取保候审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释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1.理念不同
保释——提高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
取保候审——打击犯罪。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是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的,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四。
(一)自由理念
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
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剥夺。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被告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审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羁押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消极自由,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保释申请提出权和保释请求复审权、上诉权则是诉讼参与人行使积极自由权利的体现。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牺牲。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扬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面却以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
中国的取保候审理念是,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羁押。羁押是常态。只有超期羁押、怀孕、生活不能自己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极少数人才可以取保候审。
(二)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无罪的人不能剥夺人身自由。
贝卡利亚说过:“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既然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里就需要正当理由。既然审判结果宣告前是无罪的,那么羁押就是与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由此可见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而这一原则又为保释制度在审前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
中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不管十几年,中国习惯与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与犯罪人。
保释与取保候审有共同之处:
1、都是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采取的暂时不予以关押。
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担保为暂时不予以关押提供保证。
3、都是要求暂时不予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碍侦查或者审判。
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的差异的差异是很大的。两者的性质、理念、适用对象、运作程序、保证方式、保后的监控措施、决定机关、甚至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区别。
英美保释制度已经有500年了,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要先进得多,无论从理念还是制度的规范化角度来看,两者差别都很大,而所谓的差别正体现着取保候审的不足。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释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保释制度,但是设立了与保释制度比较相似的取保候审制度。保释与取保候审的不同之处在于: 1.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拒绝保释有三种情形: (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释有潜逃记录而没有合理的解释。 (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一步犯罪。这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经历与此次犯罪的性质等因素来判定的。 (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一般说来,除特殊案件,如、、持枪抢劫、外国人犯罪、、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释率很高。而在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相对就比较狭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程序不一样。与我国逮捕必然导致羁押的做法不同,国外警察实施逮捕后,须决定是羁押、无条件保释还是有条件保释,同时提取指纹并进行DNA取样,决定羁押的,必须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提交治安法官。开庭后,法庭仍须考虑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保释。在我国,拘留、逮捕后就必须关押,取保候审是对拘留、逮捕措施的补充,而不是先决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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