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后能够正常上班或能继续上班,说明伤情不重,不应另增加工资(即:不能享受工伤工资、又另开一份工资)。 二、如果本应当休工伤,而由于岗位特殊,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而安排带伤顶岗,这样情况用人单位会给予适当的补助,但也不存在双份工资的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这个主要看公司老板的意愿,以及职工本人的剩余价值,但是一般都是不会再被公司接受的。
原因有以下三个:
伤者职工与正常职工竞争没有优势,且因为有伤在身,可能在工作中加重伤情,适当公司支付更多的赔偿金。
伤者在老板眼中已经没有好影像了,因为如果伤者真的喜欢、认同公司,那么完全可以在工伤鉴定后继续在公司上班,直到想离开、或者被辞退的时候再申请领取工伤赔偿金,这样同样不会少拿一分钱的赔偿金。
在伤者工伤离职时,公司没有尽力挽留,说明伤者的价值还没有达到公司非伤者不可的地步,被替代只是迟早的事情,公司也就没有必要再次返聘伤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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