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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的范围

王** 广西-崇左市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21 07:40:27 323人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取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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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的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规定,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管护新机制。

2021-05-21 07:41:27 回复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是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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