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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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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房屋财产分割

谢** 四川-南充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5.20 05:18:53 353人阅读

公证房屋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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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可以进行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2021-05-20 05:19: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6.婚后以后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您好,关于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房屋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1、协议原则按照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约定归某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2、财产均分原则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财产的情况,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另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中,人民在作出判决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困难方等原则进行处理。3、竞价、评估及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几种特殊情况的房屋财产分割1、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2、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已购公房的分割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4、房屋增值价值的主张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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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不强制要求公证。公证并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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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办理夫妻财产分割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2.结婚证;3.房产证、驾照、银行存款单等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4.财产分割协议初稿;5.双方近期的照片。办理夫妻财产分割公证的流程如下:1.准备好上述材料;2.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3.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核;4.双方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5.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办理夫妻财产分割公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分割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10.04 15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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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公证费用的承担方式,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在实际操作中,这要根据财产情况和双方的共识来综合考虑。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且没有特殊约定,那么费用可能会平均分摊。但如果一方的权益较多,或者双方协商决定由某一方全额支付,这种情况也是受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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